律师实务:如何利用程序违法的法律规定进行二审辩护?

远易看社会 2024-02-04 03:45:20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导语:这是肖律师在办理某网络“诈骗”案中使用的辩护技能,除了从实体法律方面详细论证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之外,而且从程序方面也论证了本案的审判组织及审判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之处,导致本案二审发回重审,这也是众多专业律师常用的办案技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具体到本案,关于一审程序违法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本案同案人之间没有合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最新公布的《刑诉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C某、G某、L某等人由Z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案其他被告人也应由Z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是本案其他被告人由M县人民法院管辖并审判在程序上严重违法。且本案其他被告人上诉到Z中院之后,Z中院其他合议庭在本案未判决之前就直接维持了原判,这就导致此案的一审判决处于极大的“倒逼”压力之下作出的。换言之,这种不顾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内容的“切割”审判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权、质证权,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也丧失了中立公正的审判立场。

(二)本案没有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3.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本案完全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1、4条的规定,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来审理,但本案实际庭审只有三人组成的合议庭(审判长一人、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一人),无法保证本案的审判公正。实际上这种草率三人组成的审判庭,使得本案的一审审判徒具形式、草草收场。

老百姓心里有杆秤,他们才是司法公正的真正评判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而应该成为真正的法治体验。

0 阅读:0